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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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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社会保险稽核
      职权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责任主体

兵团人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稽核检查责任:稽核部对立案稽核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地稽核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稽核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责任:复核案件相关稽核文书,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追回违法违规金额决定前,应制作《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将《稽核整改意见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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