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及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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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职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及证书核发 |
职权依据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规定:发给证书前,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考试结果进行验收;《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26号)规定: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二、各地人事(职改)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证书发放工作程序; 人社部专技司、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6〕79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70 号)规定证书发放调整给考试机构。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兵团级合格标准,发布人社部及相关部门核准的国家级合格标准及兵团级合格标准。根据合格标准,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考试机构按照合格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证书,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资格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