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结果公布及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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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结果公布及证书核发 |
职权依据 |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职称评审条件和职称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资格的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