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出贡献专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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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有突出贡献专家 |
职权依据 |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5〕11号)五,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突出贡献 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3〕45号)第五条第三条 兵团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评选、管理工作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的相关材料审查核实后,负责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由兵团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人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经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兵团党委、兵团批准。 4、送达责任:书面回复申报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应予撤销奖励情形的,给予撤销奖励的决定。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