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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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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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