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其他类 |
![]()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 | 兵团卫计委 |
![]()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