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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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兵团卫计委 |
![]()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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