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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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夫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兵团卫计委 |
![]()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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