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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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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职权依据


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至第十四二条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超越《许可证》规定服务项目的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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