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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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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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