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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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按照《禁毒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审批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将辖区内戒毒医疗服务的开展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禁毒委员会。 5.监管责任: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并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