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的审批-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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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采供血机构的审批-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审批 |
职权依据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对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兵团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束后将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对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兵团卫生计生委组织考核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责任:兵团卫生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单采血浆许可证》;对依法不予发放《执业许可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单采血浆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