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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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审批 |
职权依据 |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并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专家论证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送达责任: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此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监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