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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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 |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兵团卫计委 |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5.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取得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监管。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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