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其他类 |
![]() |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 |
![]()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 | 兵团卫计委 |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核发证件的决定(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放射工作人员证》。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