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的审批-设立血站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采供血机构的审批-设立血站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对血站、中心血库的执业许可,兵团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束后将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对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兵团卫生计生委组织考核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责任:兵团卫生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执业许可证》;对依法不予发放《执业许可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血站执业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