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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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职权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业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业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证书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予许可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