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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者的考核指标以及未建立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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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者的考核指标以及未建立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兵团卫计委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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