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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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2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目录第17项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