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批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批准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如需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