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