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执业医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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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核发执业医师资格证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并发给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