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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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6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