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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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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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