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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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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5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阶段: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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