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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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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职权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第28号令)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及出具核验意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监督的公路工程进行交工质量核验,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3.竣工质量复测及出具鉴定报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归档责任:对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核验与复测资料及其有关意见报告等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交通局负责本级投资计划建设的二级及其以上公路、独立大桥以上工程;各师市交通局负责兵团投资计划建设的三级及其以下公路、中桥以下工程,农村公路,各师市自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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