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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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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第28号令)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交通局负责本级投资计划建设的二级及其以上公路、独立大桥以上工程;各师市交通局负责兵团投资计划建设的三级及其以下公路、中桥以下工程,农村公路,各师市自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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