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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公告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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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焦化行业公告管理
职权依据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第三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进行初审,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责任主体兵团工信委
责任事项

  ⒈初审责任: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进行初审,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⒉检查责任: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⒊变更审查责任:公告企业因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原因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变更。   

  ⒋监管责任:对以公告企业进行监管,对不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⒌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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