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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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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规范性文件】《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3月1日发布,国发[2012]9号)第四章第五条: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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