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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检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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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检验
职权依据【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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