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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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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职权依据

【规章】《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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