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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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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特种设备及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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