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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印、证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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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计量检定印、证管理
      职权依据

 【规章】《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第四条  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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