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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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它类 |
职权名称 | 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第六十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