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给测绘单位或者合作单位下发开展检查通知。 2.检查阶段:对测绘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成果保密等情况实地检查。 3.决定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4.事后监管阶段:对不合格单位要求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