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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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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职权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责任主体兵团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审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阶段:对应试人员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应试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4.审查阶段: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听证阶段:应试人员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阶段: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事项:①应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②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③处理的依据和种类;④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送达阶段:在法定时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应试人员。

8.事后监管阶段: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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