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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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2004年12月30日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规定: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2006〕532号),2006年3月7日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规定: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情况进行受理,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2.审核责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审核内容,审核后报局领导审签,会签发改委,属重要的收费项目需报兵团审批。 3.立项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局或发改委牵头起草文件,并征得相关处室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兵团领导签发,联合下文正式印发。 4.监督责任:对收费执行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受理投诉。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