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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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职权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53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授权兵团对兵团管理的自治区县级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进行管理和对辖区内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标志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