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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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科技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印制文件上报科技部,信息公开。 4.解释备案阶段:负责解释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理由,并将推荐项目进行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