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 |
职权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定,国务院令98号)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兵团林业局或兵团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林业局或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林业局或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