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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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初审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不符合的条件,不接受受理。 2.审查阶段: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由县级农业部门逐级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至农业部,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3.解释备案阶段: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