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初审及监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初审及监管 |
职权依据 |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条件不予立项受理。 2.审查阶段:申报材料后,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3.解释备案阶段: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