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告知相对人考核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交的各项材料。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时,按照要求告知相对人一次性补正材料内容。材料符合登记条件和程序的予以受理。存在法人不实、登记不够条件及不按照程序办理等情形的告知相对人理由。 2.审查阶段: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情况核实,材料符合相关考核条件和程序要求。进一步组织专家开展能力考核,并进一步核实材料相关内容。 3.决定阶段:对管理材料、现场考核结果都符合条件的,告知相对人考核结果。 4.送达阶段:考核通过的发放考核合格证书,并及时送达到检测机构。 5.公开阶段:发放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将由主管部门发放文件告知行业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