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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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文物系统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认定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二、三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标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材料。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