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