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授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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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授予 |
职权依据 |
1.《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批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送达责任:通过审批确认的,发文予以公布,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实行统一编号,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