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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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认定 |
职权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师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招标评标专家申报表、专业技术职称及注册资格、从业年限等;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评标专家证书或实施网上证书系统;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