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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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职权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资金使用审批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