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原产地证签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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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货物原产地证签发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国务院令第94号)第四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货物出口原产地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货物出口原产地证明的企业或个人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确认书及相关证明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