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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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
职权依据 |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台办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投资认定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企业或个人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确认书及相关证明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